慈善组织的个人财产,是指:
- 一个文学的、仁慈的、慈善的或科学的机构或在联邦中成立的戒酒协会
- 为文学、慈善、慈善、科学或节制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如果该信托是通过在联邦内签署的信托声明建立的,或者其所有受托人都是由联邦内的一个或多个法院任命的,并且其主要目的仅在联邦内执行,或者其目的主要且通常在联邦内执行;
由慈善组织拥有或信托持有,并由该慈善组织或其管理人员为该慈善组织设立的目的或由另一个慈善组织或其或其管理人员为该其他慈善组织或组织的目的而占用的房地产;慈善组织以搬迁为目的购买房地产,直到搬迁为止,但购买后不得超过两年。
A
表格3ABC (PDF)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或4月1日之前提交给评估办公室,如果允许延期,则符合资格。如果没有及时提交,财产将在提交的财政年度纳税。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信息,请致电526-2010与曼彻斯特评估委员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