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退伍军人资格

这一免税额的数额在400美元和全部免税额之间不等,取决于与战时服役有关的残疾。申请人必须向曼彻斯特评估员提供退伍军人管理局或从其分离的服务部门提供的与战时服务有关的残疾证明。资格要求如下:
  • 根据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规定,战时服役的退伍军人残疾比例为10%或以上
  • 被授予紫心勋章、国会荣誉勋章、杰出服务十字勋章、海军十字勋章或空军十字勋章的退伍军人。
  • 金星母亲和父亲。
  • 享有豁免的退伍军人的配偶和未亡配偶。
  • 第一次世界大战退伍军人在世的配偶只要他们未婚。
  • 在执行任务时失去或永久失去一只脚,一只手或一只眼睛的退伍军人。
  • 在执行任务时失去或永久失去双脚,双手或双眼的退伍军人。
  • 在执行任务时完全残疾的退伍军人。
  • 在金门岛和马祖岛战斗中死亡的士兵和水手的退伍军人配偶(不再婚)。
  • 被退伍军人管理局认证为截瘫的退伍军人。战时服役被定义为“西班牙战争老兵”、“第一次或第二次世界大战老兵”、“朝鲜战争老兵”、“越南战争老兵”、“黎巴嫩维和部队老兵”、“格林纳达救援任务老兵”、“巴拿马干预部队老兵”、“波斯湾老兵”或“WAAC”成员的服役。
此外,个人在进入服务之前必须是马萨诸塞州居民,或者在申请豁免之前在马萨诸塞州居住不少于5年。